Page 13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本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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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 年 5 月 14 日财税〔2018〕55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 年 7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第 43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政策的通知》(2019 年 1 月 17 日财税〔2019〕13 号)
1.4 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
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
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网上受理路径】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优
惠备案】→【分期缴纳备案】,在【分期备案类别】中选择“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录入扣缴单位基本情况及转增股本情况
后,点击【添加】,录入申请人员的具体备案信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2015 年 10 月 23 日财税
〔2015〕116 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 11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1.5 股权激励
1.5.1 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
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
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
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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