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易產生的糾紛2
滲漏水問題 2 (包含建材瑕庛)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常見於買賣契約中註明「現況交屋」,乃指買賣契約 成立時的
屋況,如果現況即存在瑕疵只是買方尚未發現,賣方於仍應於
事後發現時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現況交屋」為由拒絕。
•相對的,如果買方同意交屋後 一切瑕疵都自行處理,應該在
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較為妥當。
•同時消費者也要注意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解除契約或
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在交屋後超過六個月,買方不行使或自
「點交」起算五年後該項請求權即自動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