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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CEFR B2
民國 107 年
4月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三級機關「海洋保育署」
正式設立
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中央機關「海洋委員會」及所屬三
級機關「海洋保育署」於高雄設立,負責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
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海洋保護區域、海洋非漁業資源保
育、海洋污染防治、海岸與海域管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
與其他海洋保育事項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以 CHS 「潔淨
海水 (Clean Water)」、「健康棲地 (Healthy Habitat)」、「永續資源
民國 105 年 (Sustainable Resource)」三大方向為目標,規劃並循序執行各
項解決方案,以守護臺灣海洋資源與生態系統。
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臺灣地理位置四面環海,同時也是東西方文化交會之
處,使得周圍海域可能蘊藏豐富的文化遺物,為保存、保護
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立臺灣人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
洋國家特色,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
關協議之精神,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通過《水下文化資
產保存法》。主管機關可依本法規定,為水下文化資產現地
保存目的劃設「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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