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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民國 28 年
公布《都市計畫法》
民國109 年1月15日修正
緊接著在民國 28 年 6 月 8 日公布《都市計畫法》,為改
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各地方之均衡發展,確立土地使
用與區劃設計,增添「風景特定區」之 區域概念,保持保持
優美風景,使經營都市的同時兼顧環境保育的可能性。
民國 18 年
民國 58 年
通過《漁業法》
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 通過《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99 年12月8日修正
臺灣沿近海漁業活動發展甚早,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
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 為發展觀光產業,發揚臺灣傳統文化,提升自然與生態
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臺灣在民國 18 年 11 月 11
保育意識,並永續經營台灣特有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
日公布《漁業法》成為首部針對臺灣周邊海域漁業活動成
同時促進國內經濟繁榮,在民國 58 年 7月 30 日頒布通過
立的法律,以因應經社會環境變遷與漁業技術與產業的長
《發展觀光條例》。由於國家經濟繁榮,社會安定,國內旅
足進展。隨著漁業活動的快速成長,經召集漁業相關專家
遊的觀光人數有大量增加,為建置完備的觀光經營體系,
學者,積極通盤檢討,在民國 59年 4月30日公佈修正版本。
經歷過幾次修法,近期之修法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完
《漁業法》為促進經營以及保護、培育並合理利用水產資源,
成。《發展觀光條例》使主管機關可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
設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是海洋保護區相關概念建
區劃設「風景特定區」,以維持該地區之自然、人文與生態
立的第一步。隨著近年的海洋委員會成立及相關的組織調
之環境品質,以經營該區域之觀光產業。
整,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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