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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民國 71年
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105 年7月27 日修正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並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
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民國 71年 5
月 26 日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提出「古蹟保存區」
之概念,使保育區制度納入文化思維。《文化資產保存法》
之成立可追朔於民國 24 年 11 月修正公布的《古物保存法》,
當時係經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會商,針對於拋出年久失
修之顧慮並提以新法草案,說明世界交通發達,使西方文
明大量輸入我國,有必要立法以妥善保存先祖共業。地貌
環境與生活型態息息相關,人文社會的發展與自然景觀的
風貌,兩者緊密依存且互相影響,故行政單位參考國內外
有關資料反覆研商後,擬具健全規則,以保存歷代留下的文
民國 61年 化精華及共存共榮的自然景觀。
通過《國家公園法》
民國 99 年12月8日修正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與史蹟,並供育樂
及研究功能,臺灣於民國 61 年 6 月 13 日,頒訂《國家公園
法》,相關機關可依法選定具特殊景觀、重要文化、自然、人
文意義之區域,劃設「國家公園」,使得國家公園通常為我
國面積較大之保護區。響應推動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的「世
界國家公園委員會」,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積極共同籌劃
國家公園的設立,不只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劃定大範圍之保
育區,更是臺灣在環境保育領域與國際接軌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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