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84

法律汇编

                        (二)采集标本作蚊种鉴定和病毒分离;


                        (三)督促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彻底灭蚊,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灭蚊后
                   应作细致的效果检查。


                        第三十六条         检疫机关对带自登革热流行区的动物如猴子等应会同动植物

                   检疫所进行适当的管理。


                        五、斑疹伤寒和回归热


                        第三十七条         检疫机关 在查验、卫生监督或巡诊医疗中发现有斑疹伤寒或

                   回归热患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患者实施灭虱和隔离,并采集标本作病原学分离;


                        (二)对疑似患者实施除虫并从除虫完毕起分别实施十四日或八日的医学观

                   察;


                        (三)对接触者实施灭虱后发给就诊方便卡,或从除虫完毕后分别实施十四

                   日或八日的健康观察。


                        (四)对患者、疑似患者、接触者的衣服、行李和其他易于藏匿虱子的物件、
                   场所实施灭虱,必要时进行消毒;


                        (五)对患者、疑似患者采集血液标本进行实验室检验;


                        (六)对患者、疑似患者及接触者采集身上的虱子标本作病原学分离和药敏

                   试验。


                        第三十八条         检疫机关在来自斑疹伤寒或回归热流行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

                   有虱子时,应当采集标本检验并进行除虫。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 1084 页 共 1354 页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