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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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三)脊髓灰质炎十二日;
(四)登革热六日;
(五)斑疹伤寒十四日;
(六)回归热八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船舶、飞机和车辆;所称查验的口岸,
是指海港、机场、车站和关口;日的含义均与 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二
条相同。
第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以及停留在上
述处所的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 监测的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过境人员)和交通工具;
港口, 机场、车站和关口内的人群和能传播监测疾病的病媒昆虫、动物、食品、
饮水。
第六条 监测的内容有:
(一)疫情的收集与报告;
(二)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三)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病原体的分离鉴定;
(五)病媒昆虫的调查;
(六)疫苗使用观察和效果的评价,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
(七)收集和调查当地监测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其
他资料;
(八)对监测疾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九)对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以及受感染或感染嫌疑的动物、
昆虫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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