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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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三)脊髓灰质炎十二日;


                        (四)登革热六日;


                        (五)斑疹伤寒十四日;

                        (六)回归热八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船舶、飞机和车辆;所称查验的口岸,

                   是指海港、机场、车站和关口;日的含义均与 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二

                   条相同。


                        第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以及停留在上

                   述处所的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      监测的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过境人员)和交通工具;

                   港口, 机场、车站和关口内的人群和能传播监测疾病的病媒昆虫、动物、食品、

                   饮水。


                        第六条      监测的内容有:


                        (一)疫情的收集与报告;


                        (二)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三)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病原体的分离鉴定;


                        (五)病媒昆虫的调查;


                        (六)疫苗使用观察和效果的评价,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


                        (七)收集和调查当地监测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其

                   他资料;


                        (八)对监测疾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九)对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以及受感染或感染嫌疑的动物、

                   昆虫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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