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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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5.《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1980.6.18)
((一九八0年六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为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保障进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和我国人民的健康,
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在卫生检疫工作上应加强疾病监测,注意收集和积累国
内外疫情资料,认真总结分析,找出传播及流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现制
定本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卫生部
发文日期: 1980 年 06 月 18 日
施行日期: 1980 年 06 月 1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疫情传递
第三章 监测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监测疾病的管理
第五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监测的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
登革热、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下称监测疾病),或卫生部指定的其他病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测疾病的潜伏期规定如下:
(一)流行性感冒三日;
(二)疟疾:恶性疟十二日,间日疟和蛋形疟十四日,三日疟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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