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3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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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52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部属各单位应组织卫生、生活、房建、

                   水电、建设、运输、公安、财务、物资、集经、宣传、工会等部门,采取《实施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


                        鼠疫自然疫源地发生疫源动物病流行,按照当地政府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铁路局及分局、工程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53条        当地政府宣布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所要采取 《传染病防

                   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紧急措施,该区域内铁路各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并接受当

                   地政府的统一指挥,需实施交通检疫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采取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由当地政府决定。


                        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为预防、控制疫情需要,在主要干线上指定的车站,可

                   设立临时疾病监测站。


                        第54条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

                   制定的传染病处理常规对各种传染病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第55条        传染病人尸体按《实施办法》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在铁路医院
                   死亡的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人的尸


                   体,由铁路医院或当地铁路卫生防疫站消毒处理后火化。

                        第56条        经铁路局及分局、工程局、部属工厂卫生主管机构批准,铁路医

                   疗保健机构可以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尸体解剖查验。


                        第57条        铁路运输单位凭铁路卫生主管机构的证明,对铁路卫生防疫机构

                   处理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应优先安排运输。遇有紧急情况可请求临时停车,经铁

                   路局长或分局长批准,调度应从速安排。


                        第58条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有明显标志,铁路运输、客

                   运等单位应予免检,并以最快速度运达疫区。


                                                        第五章      监督


                        第59条        铁道部及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在辖区内行使

                   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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