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0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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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32条        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

                   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实施办

                   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指定的铁路和
                   当地地方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疫情报告包括发病、订正、出院、死亡等。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疫情登记、统计。


                        第33条        铁路沿线车站、工务、电务工区等单位的职工发现认为是 《传

                   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病人,可以使用铁路通讯设备向主管单位或铁

                   路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34条        地处自然疫源地的铁路沿线车站、工务、电务等工区,发现疫源

                   动物或疑似病人疫情,应立即向主管单位、铁路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或者向当地地方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35条        报告传染病种类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甲类、乙类、

                   丙类所列病名。


                        第36条        责任报告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指定的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其中流行性感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
                   染性腹泻病在非流行期间只做登记。铁路医疗保健机构应备有专门登记簿。肺结

                   核在非监测区一周内报告,监测区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域内,责任报告人发现丙类传

                   染病病人时,应当同时向当地地方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37条        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可以实行传染病周报

                   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卫生主管机构按规定时限,使用铁路电话逐级上报。


                        第38条        运行中的旅客列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人时,列车长要及时向

                   前方站报告。


                        第39条        铁路局及分局、工程局、部属工厂等单位值班室的值班人员,接

                   到下属单位疫情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向所属卫生主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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