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7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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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铁路给水单位要认真执行《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供应
职工、家属、旅客列车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11条 铁路客运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等候室、交通工具达到卫生标准,
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对等候室、交通工具的公用餐、茶具做好消毒,并在站、
车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宣传教育。各级卫生防疫站要认真做好站、车定期消
杀灭工作。
第12条 铁路部门所属的其他公共场所,应按《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健全各种制度,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第13条 铁路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种类和程序,组织各单位实施计划免疫。
第14条 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适龄儿童进行预
防接种,填发预防接种证。
各铁路卫生所、保健站为适龄儿童提供周免疫接种服务。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预防接种技术指导,疫苗供应、监督检查,接种效
果监测及评价。
第15条 铁路学校、托幼机构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应当查验接种证,
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时补种。
第16条 各级铁路医疗保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承担下列传染病防治管理
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检查督促责任报告人,根据《实施办法》和
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向指定的卫生防疫站报告传染病,并进行登记、统计。对非责
任报告人报告的传染病人指派卫生技术人员前往诊治,作出确定诊断。
(二)铁路分局(工程处)以上各级铁路医院必须设立腹泻病、肝炎、结核
等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房,专门诊治传染病病人。
对家庭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进行访视,治疗并指导日常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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