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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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三)按《预防接种条例》规定,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做好预防

                   接种登记、统计,按时填报报表。

                        (四)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五)按照有关卫生法规规定,检查督促医疗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

                   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和医源性疾病传播。


                        做好本单位污水、污物处理。


                        (六)按有关规定对血库、供应室、营养食堂等进行管理。


                        (七)卫生主管机构临时交办的传染病防治、监测任务。


                        第17条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微生物的科研、教学、生产、以及

                   医疗保健等单位必须达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18条        铁路卫生防疫、医疗保健等机构使用、保藏菌(毒)种时,原则

                   上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

                   需经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批准。


                        第19条        铁路运输单位承运菌(毒)种时,要求托运人出示证明信件,经
                   检查核实符合包装规定方可承运。如遇无法确定时应通知铁路卫生防疫站派员确

                   定。


                        第20条        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必

                   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

                   复工作或入学、入托。


                        第21条        铁路给水、饮食、托幼、公共场所等单位易使传染病扩散的从业

                   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健康证并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培训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22条        铁路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时,应向辖区铁路卫生防

                   疫站报告,并按照卫生防疫站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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