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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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
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行使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
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4条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铁路局、工程局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其辖区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的单位或地区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并对下级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
导。
(二)工厂系统卫生防疫站负责本厂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
(三)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铁路
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5条 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其责任范围,由
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的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医疗保健管区确定。
第6条 部属各单位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第7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
家铁路范围。
第二章 预防
第8条 铁路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传染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卫
生防疫机构的建议,制定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
实。
第9条 铁路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积极消除鼠害和病媒昆
虫危害。
第10条 铁道部负责制订改水、改厕、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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