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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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

                   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行使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

                   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4条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铁路局、工程局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其辖区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的单位或地区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并对下级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

                   导。


                        (二)工厂系统卫生防疫站负责本厂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


                        (三)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铁路

                   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5条      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其责任范围,由

                   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的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医疗保健管区确定。


                        第6条      部属各单位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第7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
                   家铁路范围。


                                                        第二章      预防


                        第8条      铁路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传染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卫

                   生防疫机构的建议,制定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

                   实。


                        第9条      铁路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积极消除鼠害和病媒昆

                   虫危害。


                        第10条        铁道部负责制订改水、改厕、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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