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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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44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执行。

                        铁路局、工程局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筛选。


                        第45条        淋病、艾滋病、梅毒等性病病人,必须在铁路医疗保健机构住院

                   隔离治疗。无条件住院的病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规范治疗。尚未治愈前,

                   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46条        铁路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应当及时报告铁路卫生

                   防疫机构,由铁路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如确定患有性病

                   应实行强制治疗。


                        第47条        铁路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发现传染病疑似病

                   人,甲类传染病应当在二日内,乙类传染病应在出院转归时作出明确诊断。


                        第48条        甲类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

                   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
                   和防治措施。


                        第49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在给水、饮食、

                   托幼、公共场所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病原携带者,经隔离治疗或

                   留验排除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后,隔离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

                   勤照发。


                        第50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

                   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乙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污染场所的卫生处理,按本细则四十三条规定

                   分工进行。


                        第51条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在辖区内发现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国家已宣

                   布消除的传染病及辖区内已基本消除的传染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向当地

                   和铁路卫生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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