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5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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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64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由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提出
建议,经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铁路局、工程局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和本人。
第65条 部属各单位,在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本细
则的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原则,发挥现有执法机构的
人、财、物优势。
第66条 铁道部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铁路局、工程局成立鉴定小组。
铁道部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由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组织。
铁路局、工程局传染病技术鉴定小组由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组织。
传染病技术鉴定组(小组)由流行病、内科、儿科、传染病、性病防治科、
免疫科和卫生、微生物检验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任务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
有争议案件的技术鉴定。
(二)负责辖区内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技术
咨询工作。
(三)辖区内遇到传染病防治管理技术疑难问题或发生争议时,可报请铁道
部或省级传染病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六章 罚则
第67条 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以上卫生
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进,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6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级以上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处以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铁路分局以上机构紧急措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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