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5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75

法律汇编

                        第64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由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提出

                   建议,经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铁路局、工程局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和本人。

                        第65条        部属各单位,在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本细

                   则的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原则,发挥现有执法机构的

                   人、财、物优势。


                        第66条        铁道部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铁路局、工程局成立鉴定小组。


                        铁道部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由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组织。


                        铁路局、工程局传染病技术鉴定小组由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组织。


                        传染病技术鉴定组(小组)由流行病、内科、儿科、传染病、性病防治科、

                   免疫科和卫生、微生物检验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任务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

                   有争议案件的技术鉴定。

                        (二)负责辖区内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技术

                   咨询工作。


                        (三)辖区内遇到传染病防治管理技术疑难问题或发生争议时,可报请铁道

                   部或省级传染病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六章      罚则


                        第67条        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以上卫生

                   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进,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6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级以上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处以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铁路分局以上机构紧急措施

                   的;

                                                  第 1075 页 共 1354 页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