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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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一)对铁路系统各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规定,对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

                   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60条        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卫生部聘任并发给

                   证件。铁路局、工程局及其它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聘任并发给证件,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备案。


                        第61条        铁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管内各单位对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本细则

                   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取必须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

                   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的铁路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对管辖范围以外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五)受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的指派,组织指导铁路单位实施预防、

                   控制传染病的措施,及时向卫生主管机构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建议。


                        (六)检查、指导传染病检查员的工作。


                        (七)执行铁路局、分局、工程局、部属工厂卫生主管机构交办的任务。


                        第62条        铁路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铁路分

                   局(工程处)卫生主管机构审核,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部属各单位医疗保健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所在地铁路局卫

                   生主管机构审核并发给证件。


                        第63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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