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9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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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三、 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疑似

                   病例后,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目的地机
                   场做好留验准备。同时,督促有关运营企业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

                   消毒等措施,对与病例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信

                   息通过实名购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

                   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四、 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和追踪管理等工作。国

                   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 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汽车、火车、飞机

                   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

                   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病措施。海关要做好出入境

                   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流出。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立即转运至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边检
                   机关要配合海关开展工作,严密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边防检查,协助做好防控

                   工作。


                        六、 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相关场所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

                   施,重点加强对来自武汉人员的体温检测并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记相关健康信息

                   和联系方式,做好健康提醒,提示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后及时就医。一旦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检疫

                   机关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当地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

                   点场所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


                        七、 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积

                   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协助寻找需要追踪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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