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106

法律汇编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

                   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医学检查和其
                   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交

                   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本方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的用语含义如下:


                        交通工具:指列车、船舶、航空器、汽车和其他车辆。


                        交通工具负责人:指列车上的列车长、船舶上的船长、航空器上的机长及车

                   辆上的驾驶员等。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符合检疫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诊断


                   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密切接触者:指因与传染源或者被污染的环境接触,因而有可能感染传染病

                   的人。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

                   措施。


                        留验:指在检疫传染病最长潜伏期内,将密切接触者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

                   行诊查和检验。


                        隔离:指将检疫传染病病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

                   到消除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第 1106 页 共 1354 页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