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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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
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医学检查和其
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交
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本方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的用语含义如下:
交通工具:指列车、船舶、航空器、汽车和其他车辆。
交通工具负责人:指列车上的列车长、船舶上的船长、航空器上的机长及车
辆上的驾驶员等。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符合检疫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诊断
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密切接触者:指因与传染源或者被污染的环境接触,因而有可能感染传染病
的人。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
措施。
留验:指在检疫传染病最长潜伏期内,将密切接触者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
行诊查和检验。
隔离:指将检疫传染病病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
到消除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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