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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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四)提供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吐泻物专用容器,对吐泻物进行采样、送检,
并做消毒处理。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盥洗室、厕所等区域消毒后,方可使用;
(五)抵港或到达指定水域后,将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移交水
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六)如遇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在船上死亡,应做好尸体消毒,移交水运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疗机构;
(七)船舶进行终末消毒,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
入运行。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由卫生、
空中交通管制、客运、货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
疫站。
第四十条 实施航空交通卫生检疫时,所采用的卫生处理措施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对航空器构成损害。
第四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航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一)在乘客办理登机手续处和机组人员通道口查验乘运人员的检疫合格证
明,并对登机人员进行健康观察。无检疫合格证明者,不准予登机;
(二)在旅客候机隔离区内,卫生检疫人员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
格证明;
(三)对进港、候机、登机的旅客,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
病人时,应当立即移交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四)对离开疫区的航空器,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五)物资运输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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