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96

法律汇编

                        (七)在指定停靠站,向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铁路卫生防疫机构移

                   交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

                        (八)如遇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在车上死亡,必须做好尸体消毒处理,移交


                   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铁路卫生防疫机构;

                        (九)列车进行终末消毒,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继续投入

                   运行。


                                                     第三章       公路检疫


                        第三十一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疫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根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的决定,设

                   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实施临时交通卫生检疫。


                        第三十二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公路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一)卫生检疫人员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车辆及其乘运的人员、行包、

                   物资进行查验,凭检疫合格证明放行;


                        (二)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车辆、行包、物资,符合本实施

                   方案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运行途中的车辆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时,司机和乘务人员应

                   当实施以下临时措施:


                        1、以最快方式向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人姓名、车属单位、牌照号码、报告

                   地点、车辆始发地、途经地和终到地、车上人数、货物名称及数量、病人的主要

                   症状、体征、发病人数、发病时间等;


                        2、根据指令,将车辆迅速开往指定的停靠地点,阻止旅客离开车辆,严禁

                   其他人员接近或者接触车辆,等待接受卫生检疫。






                                                  第 1096 页 共 1354 页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