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92

法律汇编

                        经预防性服药后,连续 2 天粪便培养未检出病原体或者 5 日内无新发霍乱病

                   人或者疑似霍乱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如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霍乱病

                   人或者疑似霍乱病人时,重新隔离、留验 5 日,5 日后无新发霍乱病人及疑似霍
                   乱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


                        国务院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留验的条件按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有渔港时,对离港渔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渔船取得检疫合格

                   证明后方可离港。


                        第二十二条         卫生检疫人员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做好自身卫生

                   防护。


                        第二十三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负责保障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所需

                   的经费和物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控制检疫传染

                   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器械和个人防护装备等物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
                   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做好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控制检疫传染病疫情的

                   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技术保障和物质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检疫条例和对预防、控制检疫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

                   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铁路检疫


                        第二十六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设置由铁路卫生、客运、货运、车辆、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疫区内铁路车站的职责:


                        (一)为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提供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的工作用

                   房和通讯等条件;




                                                  第 1092 页 共 1354 页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