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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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十七条 对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应根据其特
点,制定相应的疫情处理程序,实施有效的疫情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的检疫传染病疫情报告,依照《传染病防
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疫传染病疫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检疫传染病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并按规定途径
和时限上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
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
第十九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
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该交通工具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时,应按规定逐级
报告。
执行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卫生行
政部门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发生鼠疫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或者其它重大检疫传染病疫
情,并有借交通工具传播严重危险,需要实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交通卫生检疫
措施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实施方案,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条 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留验的条件:
(一)鼠疫
经预防性治疗 9 日,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
验;如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或者疑似鼠疫病人时,重新隔离、留验 9
日,9 日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或者疑似鼠疫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
(二)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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