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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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十七条        对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应根据其特

                   点,制定相应的疫情处理程序,实施有效的疫情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的检疫传染病疫情报告,依照《传染病防


                   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疫传染病疫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检疫传染病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并按规定途径

                   和时限上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

                   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


                        第十九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

                   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该交通工具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时,应按规定逐级

                   报告。


                        执行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卫生行
                   政部门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发生鼠疫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或者其它重大检疫传染病疫

                   情,并有借交通工具传播严重危险,需要实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交通卫生检疫

                   措施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实施方案,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条        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留验的条件:


                        (一)鼠疫


                        经预防性治疗 9 日,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

                   验;如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或者疑似鼠疫病人时,重新隔离、留验 9

                   日,9 日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或者疑似鼠疫病人时,可以解除隔离、留验。


                        (二)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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