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94

法律汇编

                        1、执行铁路卫生检疫任务的卫生检疫人员要在客运列车乘务人员出乘前,

                   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和健康状况观察,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有疑似检疫传染病

                   症状、体征者,停止其出乘,并做进一步的诊查;


                        2、列车运行途中,卫生检疫人员进行车厢巡视,观察旅客健康状况;开展
                   食品卫生监督,对啮齿类动物和媒介昆虫进行监测、控制;


                        3、旅客列车停靠车站时,与车站客运值班人员交接乘降旅客健康情况;


                        4、列车到达终点后,对全列车进行终末巡视,防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

                   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可能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资遗留在车

                   厢内。


                        第二十九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运行途中的旅客列车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时,列车长应

                   立即向前方车站报告,前方车站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车次、

                   时间、地点、病人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发病时间、旅行目的站、病人所

                   在车厢顺号和密切接触者人数等。

                        (二)立即封锁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所在车厢,停止与邻车厢通行;


                        (三)对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就地隔离、采样和进行应急抢救治疗;


                        (四)确定污染范围,鼠疫病人和疑似鼠疫病人发病后所到过的车厢,均应

                   视为染疫车厢,染疫车厢内的旅客均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

                   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五)对被污染的列车环境、用具、行李及病人的咳痰、咳血等分泌、排泄

                   物进行卫生处理;


                        (六)旅客列车到达指定临时停靠地点后,把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和与

                   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资或者可能被染疫的动物及其制品,移

                   交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铁路卫生防疫机构;


                        (七)如遇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在车上死亡,必须做好尸体消毒处理,

                   移交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铁路卫生防疫机构;
                                                  第 1094 页 共 1354 页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