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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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2、根据指令,将车辆迅速开往指定的停靠地点,阻止旅客离开车辆,严禁
其他人员接近或者接触车辆,等待卫生检疫。
(二)疫情发生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互相通报疫情,并以最快速度共同组织卫生检疫人员赶赴
现场,实施下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向司机和乘务员核实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情况和乘运人
数、行包、货物名称、数量以及有关卫生状况等情况;
2、对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隔离、采样和进行应急抢救治疗;
3、确定污染范围,对污染的车辆、可能被污染的行包、物资和霍乱病人、
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吐泻物等进行卫生处理;
4、车辆上与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同行者,直接护理者,与霍
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共用过餐、茶具或者接触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
和疑似病人吐泻物的旅客均视为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
预防药物;
5、将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如遇
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在车上死亡,应做好尸体消毒,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6、汽车进行终末消毒,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
运行。
第四章 水运检疫
第三十五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设置由水运卫生、客运、货运、公安
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三十六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水运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一)卫生检疫人员应对船员进行航前查询和健康状况观察,查验检疫合格
证明,发现有检疫传染病症状、体征者,应停止其出航,并做进一步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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