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102

法律汇编

                        1、卫生检疫人员查验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


                        2、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物资,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
                   五项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


                   标志。

                        第四十二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运行途中的航空器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时,机长应当立即通

                   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向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1、航空器所属公司、型号、机号、航班号;


                        2、始发机场、经停机场、目的地机场;


                        3、机组及乘客人数;


                        4、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


                        (二)机长应当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立即封锁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所在舱位,禁止各机舱间人员流动;控制
                   机组人员进出驾驶舱;


                        2、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采样等医学措施;


                        3、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三)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根据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的

                   要求及民航有关规定,指定该航空器降落机场和临时停靠点。


                        (四)航空器降落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下列应急卫生检

                   疫措施:


                        1、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实施应急医学措施;航空器上其他

                   人员应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2、将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第 1102 页 共 1354 页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