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7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97

法律汇编

                        (二)疫情发生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互相通报疫情,并以最快速度共同组织卫生检疫人员赶赴

                   现场,实施下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1、向司机和乘务员核实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的情况和乘运人数、行包、货
                   物名称、数量以及有关卫生状况等情况;


                        2、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隔离、采样和进行应急抢救治疗;


                        3、确定污染范围,对污染的车辆和可能被污染的行包、物资及病人的咳痰、

                   咳血等分泌、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4、车辆上所有人员均应视为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

                   服预防药物;


                        5、将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6、如遇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在车上死亡,应做好尸体消毒,移交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7、在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应急医学处理中,所用的器械要集中管理,进
                   行消毒处理。固体废弃物焚烧或者选择远离水源 50 米以外、远离居民点 500 米

                   以外处,深埋 2 米以下;


                        8、汽车进行终末消毒、灭蚤、灭鼠,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方

                   可继续投入运行。


                        第三十四条         霍乱的疫情处理程序:


                        (一)在运行途中的车辆上发现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时,司机

                   和乘务人员应实施以下临时措施:


                        1、以最快方式向疫情发生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人姓名、车属单位、牌照号码、报告

                   地点、车辆始发地、途经地和终到地、车上人数、货物名称及数量、病人的主要

                   症状、体征、发病人数、发病时间等;
                                                  第 1097 页 共 1354 页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