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3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093

法律汇编

                        (二)执行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乘运或者停止承运禁止运输物资的规

                   定;

                        (三)接到旅客列车的疫情报告后,立即通知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四)协助向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移交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以及因检疫

                   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


                        第二十八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铁路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一)车站交通卫生检疫


                        1、在进站口查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身份证明和车票,拒绝无检疫合格证

                   明的人员乘车;


                        2、在候车室内,卫生检疫人员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


                        3、对进站、候车、上车的旅客,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或者可疑污染物资时,应当立即移交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二)物资运输卫生检疫


                        1、卫生检疫人员查验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

                        2、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物资,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

                   五项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志。


                        (三)车辆交通卫生检疫


                        1、对离开疫区的旅客列车、货运列车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2、外局列车停靠或者折返离开疫区由检疫疫区内铁路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3、通过疫区而不在疫区停靠的旅客列车可免签检疫合格证明。


                        (四)旅客列车卫生检疫

                                                  第 1093 页 共 1354 页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