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104

法律汇编

                        4、确定污染范围,对霍乱病人、疑似病人吐泻物和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

                   物资和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5、对航空器上的排泄物,废水进行消毒后排放,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焚烧;


                        6、对航空器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

                   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

                   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

                   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
                   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

                   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三)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前

                   款所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可

                   以根据需要临时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后,执行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任务。



                                                  第 1104 页 共 1354 页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