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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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7.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严格预防
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202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文号: 肺炎机制发〔2020〕2 号
发文日期: 2020 年 01 月 23 日
施行日期: 2020 年 01 月 2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
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
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过交通
工具造成传播的问题,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畅通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降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的风险,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
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设
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并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
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
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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