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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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十编——最终条款
第五十四条 报告和审查
1. 缔约国和总干事应当向卫生大会报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卫生大
会决定报告的时间。
2. 卫生大会应当定期审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为此目的,卫生大会可
通过总干事要求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第一次审查应不迟于本条例生效后五年进
行。
3. 世卫组织应定期开展研究以审查和评价附件 2 的实施情况。第一次
审查应不迟于本条例生效后一年开始。此类审查的结果应提交卫生大会供其酌情
考虑。
第五十五条 修正
1. 对本条例的修正可由任何缔约国或总干事提出。修正提案应当提交
卫生大会审议。
2. 建议的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应当由总干事至少在拟审议此修正案的卫
生大会召开前四个月通报给所有缔约国。
3. 按本条经卫生大会通过的本条例修正应当以同样条件在所有缔约国
中生效,且受制于世卫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本条例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
规定的同样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争端的解决
1.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就本条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端时,
有关缔约国应首先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任何其它和平方式寻求解决此争端,
包括斡旋、调停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并不免除争端各当事方继续寻求解决
该争端的责任。
2. 如果通过本条第 1 款描述的手段未能解决争端,有关缔约国可商定
将争端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当尽全力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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