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7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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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1. 审查委员会应当为每次会议起草申述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报告。此
报告应在本次会议结束前经审查委员会批准。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对世卫组织无
约束力,应作为对总干事的建议提出。报告文本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可加以修改。
2. 如果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果意见不一,任何成员有权在个人或集体
报告中表示其不同意的专业观点,申述坚持不同意见的理由,而此类报告应成为
审查委员会报告的一部分。
3. 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提交总干事,而总干事应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
议提请卫生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审议和采取行动。
第五十三条 长期建议的程序
如果总干事认为长期建议对于某个特定的公共卫生危害是必要和适当
的,总干事应当征询审查委员会的意见。除第五十至五十二条的相关条款外,以
下条款亦应适用:
(1) 有关长期建议,其修改或撤消的提议可由总干事或由缔约国通过总
干事提交审查委员会;
(2) 任何缔约国可提交供审查委员会参考的相关信息;
(3) 总干事可要求任何缔约国、政府间组织或与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
非政府组织向审查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有关审查委员会提议的长期建议问题的
信息,供其参考;
(4) 总干事可应审查委员会要求或主动任命一名或数名技术专家担任
审查委员会的顾问。顾问无表决权;
(5) 任何包含审查委员会有关长期建议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应当提请
总干事审议和作出决定。总干事应当向卫生大会报告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6) 总干事应当将任何长期建议、对此类建议的修改或撤消以及审查委
员会的意见一并通报缔约国;
(7) 长期建议应当由总干事向随后一届卫生大会提交供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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