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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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意见。
第三章——审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职责和组成
1. 总干事应当成立审查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 就本条例的修订,向总干事提出技术性建议;
(2) 向总干事提出有关长期建议和对其修改或撤消的技术性意见;
(3) 向总干事就所交付与本条例的实施有关的任何事宜提供技术性意
见。
2. 审查委员会应被视为专家委员会,应服从于世卫组织咨询团条例,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3. 总干事应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成员和适当时从本组织其他
专家咨询团成员中挑选和任命审查委员会成员。
4. 总干事应确定应邀参加审查委员会会议的专家人数,决定开会日期
和会期,并召集会议。
5. 总干事任命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只应在一次会议工作期间任职。
6. 总干事在挑选审查委员会成员时应遵循地域代表性的公平原则、性
别平衡、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专家之间的平衡、世界不同地区各种科学意
见、做法和实际经验的代表性以及适当的学科间平衡。
第五十一条 会议进程的掌握
1. 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出席和投票的成员多数通过。
2. 总干事应当邀请会员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它相关政府间组
织或与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指定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以上代表可
提交备忘录,并经主席同意就讨论中的议题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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