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3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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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1. 缔约国应保证尽可能在以下方面相互合作:
(1) 对本条例所涉的事件进行检测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
(2) 提供技术合作和后勤支持或给予方便,特别在发展、加强和维持本
条例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
(3) 为促进执行其根据本条例承担的义务动员财政资源;以及
(4) 为执行本条例制订法律草案和其它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
2. 世卫组织应当应要求尽可能在以下方面与缔约国合作:
(1) 评价和评估其公共卫生能力,以便促进本条例的有效执行;
(2) 向缔约国提供技术合作和后勤支持或给予方便;并
(3) 动员财政资源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加强和维持附件 1 所规定的
能力。
3. 本条所涉的合作可通过多渠道(包括双边渠道)实施,也可通过区域
网络和世卫组织区域办事处以及通过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
第四十五条 个人数据的处理
1. 按照国家法律,缔约国根据本条例从另一缔约国或从世卫组织收集
或收到的、涉及身份明确或可查明身份的个人的健康信息,应保守秘密并匿名处
理。
2. 虽然有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国为了评估和管理公共卫生危害,可透
露和处理个人数据,但缔约国(根据国家法律)和世卫组织必须确保个人数据:
(1) 得到公平、合法处理;并且不以与该目的不一致的方式予以进一步
处理;
(2) 与该目的相比充分、相关且不过量;
(3) 准确且在必要时保持最新;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删除或纠正
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数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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