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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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4) 保留期限不超过必需的时间。
3. 应要求,世卫组织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以可理解的形式向个人提供
本条中提及的个人数据,无不当延误或费用,且在必要时允许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诊断用生物物质、试剂和材料的运输和处理
缔约国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并考虑到有关国际准则,促进按本条例用于核
实和公共卫生应对目的的生物物质、诊断样本、试剂和其它诊断材料的运输、入
境、出境、处理和销毁过程。
第九编——《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
第一章——《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
第四十七条 组成
总干事应当确立由所有相关领域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名册(以下统称“《国
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总干事应当根据世卫组织专
家咨询团和专家委员会条例(以下统称“世卫组织咨询团条例”)任命《国际卫生
条例》专家名册成员。此外,总干事应按每个缔约国的要求任命一名成员,并酌
情任命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建议的专家。有意的缔约国应将拟
推荐为咨询团成员的每位专家的资历和专业领域报告总干事。总干事应将《国际
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的组成情况定期通知缔约国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
第二章——突发事件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职责和组成
1. 总干事应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应总干事要求就以下方面提出意见:
(1) 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束;以及
(3) 建议发布、修改、延续或撤消临时建议。
2. 突发事件委员会应由总干事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和酌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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