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泉州开发区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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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市财政给予 6 万元配套奖励。(2)对重新认定
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励,市、
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3)市财政对规模以上企业,首
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
上,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
财政贡献额),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4)区财政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
奖励标准区财政给予 1:1 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励(市、区两级
财政按 1:1 比例分摊)。区财政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
高企的,在原有高企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 10 万元奖励。

申报要点:(1)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10%;(2)研发费用占比:5000 万以下 5%、5000 万
-2 亿 4%、2 亿以上 3%;(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4)企业通过自
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以上政策出自《泉州市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
展若干措施》(泉政办〔2021〕52 号)、《泉州开发区抓创
新促应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泉开管办〔2021〕39 号),
政策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服务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尤章华 0595-2235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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