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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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必須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或請求後,檢察官才能合法提起公訴,例如:普通傷害罪、侵入住宅罪等。
非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無須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或請求,可以依職權逕行起訴,例如:竊盜罪、詐欺罪、殺人罪等。
告訴(告訴程式)
一.意義: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二.誰可為告訴(告訴權人):
☆告訴乃論之罪,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行使之。刑訴§237-1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再開辯論中,亦可撤回),得撤回其告訴§238-1 。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訴的提起是採取起訴二元制,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檢察官與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都是有權起訴的人,公訴與自訴的程式並行不悖。
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所提起的訴稱作公訴;公訴案件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和被告。
由自訴人提起的訴稱作自訴;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是自訴人和被告。
告訴與告發之不同
(1).告訴: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2).告發:乃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自訴』則是訴訟當事人為自訴人和被告,一切案件成立與否均係是由自訴人和被告主張舉證之,無檢察官之參與,因此並沒有偵查程式,一開
始就已經進入審判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