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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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緩刑的意義
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緩刑的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動。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保安處分,是指為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對有危險性的犯人所為的保全或矯治措施。保安處分以排除行為人之危險性並防衛社會安全的觀點出
發,但依情形可再分為單純防衛社會的保安處分及兼具改善矯治的保安處分兩大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保安處分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名目:
(1) 對於少年犯施加的感化教育處分(刑法第 86 條)
(2) 對於精神障礙者施加的監護處分(刑法第 87 條)
(3) 對於吸食毒品者施加的禁戒處分(刑法第 88 條)
(4) 對於酗酒者施加的禁戒處分(刑法第 89 條)
(5) 對於慣犯施加的強制工作處分(刑法第 90 條)
(6) 對於前述行為人的保護管束處分(刑法第 92 條)
(7) 對於花柳病及特定性犯罪行為人的強制治療處分(刑法第 91 條,刑法第 91 條之 1)
(8) 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處分(刑法第 95 條)等。
保安處分與刑罰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