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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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法院得以單獨宣告做為處罰被告的刑罰類刑。

        主刑是可以獨立科處的刑罰,分為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財產刑;從刑是附隨主刑科處之刑罰手段,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科處,依性質可

        區分為財產刑與名譽刑。
               主刑的類型                                                                           說明

                   死刑                      生命刑              我國死刑之執行通常以槍決方式為之。
                無期徒刑                                        受刑人在執行逾 25 年後,才能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
                有期徒刑                       自由刑              2 月以上,15 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 2 月未滿,或加至 20 年。

                   拘役                                         一日以上,不超過 60 日;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 120 日。

                   罰金                      財產刑              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且以百元加計。

        拘役與有期徒刑區別:
        1.受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有期徒刑則不可易以訓戒。(刑法第43條)
        2.受徒刑之執行後始得為累犯,而拘役執行完畢亦無累犯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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