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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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合於刑法第77條之規定者,得予假釋;受拘役之執行則無假釋之可能。
4.執行處所雖均於監獄內執行,但兩者應分別監禁。
假釋: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94.02.02 修正):「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
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罰金之補充:刑法總則篇只規定了最低數額的限制,即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刑§33)。至於最高數額的限制,則是分散規定在分則各罪(包含附屬
刑法及特別刑法)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規定罰金的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一二五條規定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從刑:依附於主刑而宣告的刑罰類型
類型 說明
褫奪公權 資格刑 剝奪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追徵、追繳或抵償
A. 追繳
乃指將取回他人控制中之物。「追繳」屬於「沒收」之前的行為。如《貪汙治罪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
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B. 追徵
乃無法執行沒收時之代替措施。如《刑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C. 抵償
亦屬無法執行沒收時之代替措施。沒收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原則。如果前項之物已經被隱匿無法得知所在、與他物混同無法分離、移轉給
第三人而無法進行沒收時,就此價額對犯罪行為人之財產加以強制執行,此為「抵償」。
➢ 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