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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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1) 意義:所謂勞役,係指出勞力以供役使。是罰金刑執行之替代措施。
        (2) 依據:刑法第 42 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3) 性質:易服勞役者,須入監執行,屬於機構內處遇方式。
        (4) 成立要件:
        ① 科罰金之裁判確定後,受判決人逾兩個月而不完納其罰金。
        ② 受判決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經執行之結果仍不足以完納其罰金。

        (5) 易服勞役之標準: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刑§42Ⅲ)。
        (6) 易服勞役之期限:依刑法第 4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易以訓誡:
        (1) 意義:以訓誡代替拘役或罰金之執行。「訓誡」即告誡其以往之犯罪,訓導其將來不再犯罪之意。

        (2) 依據:刑法第 43 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3) 性質:易以訓誡者,無須入監執行,屬於非機構內處遇方式。
        (4) 成立要件:
        ① 須宣告刑為拘役或罰金。

        ② 須其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德上顯可宥恕。
        (5) 方法:由檢察官執行之,其方式則由檢察官自由斟酌情形,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6) 效力:執行訓誡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拘役或罰金,以已執行論。
        易服社會勞動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前提要件,限於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又可區分為下述兩種類型:
        (一)、  得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可聲請易科罰金。若無錢易科、不願意易科罰金或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
             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
        (二)、  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當事人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因法定最重本刑超過 5 年但仍受 6 月

             以下徒刑宣告者,雖不得易科罰金,但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繳兩億罰金 郭力恆易服勞役半年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 年 10 月 18 日 上午 6:10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臺北報導〕前海軍上校郭力恆承辦拉法葉艦採購案,收取法國軍火商三億四千萬美元(約一百零四億台幣)回扣,遭判刑
        十五年、罰金兩億元定讞,但郭另因他案遭判無期徒刑,獲減刑後於去年刑滿出獄,依法只須繳清兩億元罰金就不用再入獄,郭稱無力負擔,臺北
        地檢署同意易服勞役六個月,昨天入監,換算每天可折抵一百一十一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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