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追訴權時效
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為追訴者,則對此等犯罪之追訴權即歸消滅。
例:30年追訴權時效: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是變更刑罰執行的處分,雖然說是執行的變更,但實際上執行的已經不是原來宣告刑的刑罰種類。一旦執行易刑處分完畢, 「其所受
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