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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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二元主義,認為保安處分與刑罰是二種不同性質的刑事政策,用以處分不同特性之犯罪人,分別擔負不同之刑事功能,以改善犯罪人之
性行及惡習。
保安處分與刑罰之關係:
一、保安處分常附隨於刑罰一併宣告
二、保安處分常代替刑罰之執行
三、保安處分常補充刑罰執行之不足
四、保安處分常與刑罰配合運用(如緩刑期間更犯罪之撤銷保護管束之規定)
保安處分與刑罰之不同
一、宣告內容不同
二、宣告對象不同
三、執行處所不同
四、執行方式不同
五、執行功能不同:一個是消滅犯罪危險性,一個是剝奪法益矯正其反社會行為。
六、執行處遇不同:即如有改善者,將可免於刑之執行。
*否定「絕對不定刑期」但採取「相對不定刑期」───容許法官在刑之上下限間作合理裁量。
刑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事後法禁止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1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