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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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意见或建议





           8、您将如何学以致用(技术,知识,概念)?





                                                                     总体评价:□满意/□一般/□不满意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一节 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离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

                   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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