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汇编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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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男方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公司给予男方享受 15 天-1 个月的看
护假;看护假后一个月内需将其子女《出生证明》交人力资源部(或
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查验,否则视为虚报看护假,按旷工处理;
3.妊娠不足四个月流产者,根据医生意见,给予 15 到 30 天的产
假;妊娠四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产假 42 天;
4.女员工妊娠期间需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前检查的,每月给予其半天产前检查假;
5.对于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哺乳假;
6.产假及看护假具体执行天数根据国家各地区政策,遵照执行
(详见附件二)。
(八)工 伤 假
1.员工因执行公务、出差公干而受损伤,经社保机构认定是工伤
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工伤假及工伤医疗期待遇;
2.发生工伤时,员工应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公司部门负责人或人力
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在工伤事故后 24 小时内报当地
社保局。
五、请假审批流程
员工请假应提前通过 OA 填写《请假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提
交至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未经审
批通过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六、附则
(一)请假时间以 OA 流程及考勤机时间为准,若提前结束休假返
回公司,应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销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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