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汇编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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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常考勤
(一)迟 到
1.工作日超过 8:30 分打卡(签到)或不打卡(签到)视为迟到;
非工作原因或未经批准超时午休,按迟到处理;
2.1 个月内,迟到 3 次以内(含 3 次)不作处罚;每超过 2 次,
按旷工 0.5 天处理并扣除相应工资;
3.年度迟到次数累计 30 次及以上,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
管理部)有权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迟到次数累计 50 次及
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
以补偿。
(二)早 退
1.工作日 17:30 之前未请假或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早退;非工
作原因或未经批准提前午休按早退处理;
2.早退在 60 分钟以内的,每次按旷工 0.25 天处理并扣除 0.25
天工资;早退超过 60 分钟的,每次作旷工 0.5 天处理并扣除 0.5 天
工资;
3.1 个月内,累计早退超过 3 次(不含 3 次),视为严重违反公
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补偿;
4.年度早退次数累计 20 次及以上,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综合
管理部)有权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年度早退次数累计 30 次及
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
以补偿。
(三)旷 工
1.工作日未请假又未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私自脱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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