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P. 111

結  論



                          施密特的例外狀態理論於實際上有效,其建構的法律機器相當完善,例外

                   狀態與法之間的關係也被當前大多數法治國家採用,但也因為廣受採用其理論所

                   出現的問題是我們不可忽視的。施密特例外狀態的理論瑕疵造成民主法治國家與


                   專制國家的區隔是以一條模糊不清的界線,使得例外狀態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

                   筆者認為,甚至如同班雅明所說,於現實中這個事先預設的界限根本不存在,按


                   照施密特的區分,例外狀態在法治國家中與正常狀態應該是重合的,而且不會如

                   同施密特所說這只是一個暫時性的機制,同時歷史也告訴我們,例外狀態出現後

                   任何人都無法保證它會持續多久。


                          於現代,施密特所描述的例外狀態被絕大多數國家在建立國家體制時嵌入

                   法秩序中。這種虛擬的例外狀態被放在法秩序中用來防範未然,我們從美國於 911


                   恐怖攻擊後對疑似與恐怖活動相關的非本國籍人士的處置、臺灣戒嚴時期的動員

                   戡亂條例、甚至在 2018 年 12 月發生的美國要求加拿大逮捕並引渡孟晚舟女士的

                   舉動,為了維護安全我們不斷去排除那些可能危害國家的對象(無論這些將被排


                   除的對象是否確實違反法律),事先預設危機狀況已經存在,在確實發生前將危

                   機(對象)排除。我們與被排除或可能將被排除的人差別在於作為「例外」的潛

                   能是否被揭露,在這個狀態下我們被不斷揭露某些對象「例外」的潛能,透過排


                   除例外的方式來維持秩序。我們所存在的空間就是例外狀態,例外就是常規,排

                   除例外變成治理共同體最有效的手段,因為身處於例外狀態之中,所有的事物都

                   具備了隨時會被劃入例外的潛能。














                                                            2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