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 数额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 进一步规范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不含检验检疫及知识产权案件, 下同)的立案工作,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 数额基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