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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给


                  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地方公安机关。

                        (四)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案件线索,如当事人未依


                  照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原则上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严处罚。如该行为同时违反其他


                  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择重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全国海关缉私部门要增强紧迫性,按照《通知》的

                  要求,切实加强与口岸监管部门联系对接,迅速建立专项协调


                  机制,第一时间介入接受属于缉私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线索。

                  涉及“两简”案件的,各关缉私部门应加强职能指导。涉检案


                  件按照《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综合函〔2019〕259 号)确定的职能分工办理。涉及移交地


                  方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各关缉私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现场

                  查发部门迅速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


                  若遇到争议问题,请及时向总署缉私局请示报告。

                        (二)缉私情报部门要加强与风险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通报情报信息。加强分析

                  研判,综合利用海关、公安、社会等各类数据开展建模分析,


                  强化情报布控。加强线索搜集经营工作,力争自主发现主观恶

                  意明显、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线索并加强证据搜集与固定,为


                  案件后续处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缉私调查部门应妥善运用调查策略,对于属于缉私


                  部门管辖的案件快查快办,法制部门应提前介入,及早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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