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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给
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地方公安机关。
(四)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案件线索,如当事人未依
照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原则上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严处罚。如该行为同时违反其他
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择重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全国海关缉私部门要增强紧迫性,按照《通知》的
要求,切实加强与口岸监管部门联系对接,迅速建立专项协调
机制,第一时间介入接受属于缉私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线索。
涉及“两简”案件的,各关缉私部门应加强职能指导。涉检案
件按照《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综合函〔2019〕259 号)确定的职能分工办理。涉及移交地
方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各关缉私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现场
查发部门迅速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
若遇到争议问题,请及时向总署缉私局请示报告。
(二)缉私情报部门要加强与风险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通报情报信息。加强分析
研判,综合利用海关、公安、社会等各类数据开展建模分析,
强化情报布控。加强线索搜集经营工作,力争自主发现主观恶
意明显、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线索并加强证据搜集与固定,为
案件后续处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缉私调查部门应妥善运用调查策略,对于属于缉私
部门管辖的案件快查快办,法制部门应提前介入,及早进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