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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急
海关总署缉私局文件
缉私〔2020〕21 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口医疗
物资的通知
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3 月 31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
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自 4 月 1 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以下简称“五
类医疗物资”)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须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量标准要
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
放。4 月 2 日、4 月 7 日海关总署分别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
进一步加强出口医疗物资监管的通知》(署监发〔2020〕6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强化医疗物资出口监管的通知》(署
监发〔2020〕68 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海关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