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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急


                              海关总署缉私局文件










                                               缉私〔2020〕21 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口医疗




                                                  物资的通知







                  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3 月 31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

                  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自 4 月 1 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以下简称“五

                  类医疗物资”)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须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量标准要

                  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


                  放。4 月 2 日、4 月 7 日海关总署分别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

                  进一步加强出口医疗物资监管的通知》(署监发〔2020〕6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强化医疗物资出口监管的通知》(署

                  监发〔2020〕68 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海关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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