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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异议的送实验室检测,具体检测项目由现场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五)实验室检测。
需要送实验室开展检测的,样品送直属海关技术中心。
各关技术中心对送检样品要及时开展检测,尚不具备能力的检
测项目,要及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
各海关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
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
区)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
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总署将公布并动态
更新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相关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
要求,暂未公布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国(地区)相关医疗物
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六)后续处置。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的
通知》(署监发〔2020〕61 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
强出口医疗物资监管的通知》(署监发[2020]66 号)、《海
关总署关于全面强化医疗物资出口监管的通知》(署监发〔2020〕
68 号)的相关要求,对发现异常的出口医疗物资进行相应处
置。对于“三无”产品、侵权产品、污化产品不得做退运处理,
请各关综合部门联系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置。
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
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出口医疗物资中发生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